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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对废电池行业产生的三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在新一轮修订后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我国第一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置换期已至,废旧电池回收、处理问题正成为行业难题。


数据显示

2019年全球动力电池累计回收约12万吨,市场规模约为105亿元;

2020年预计我国动力电池累计退役量将达20万吨,市场规模大幅增长167%至175亿元;

2025年累计退役量约为78万吨,市场规模约852亿元;

到2030年,随着全球电动化的普及程度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保有量进一步增多,这一数字将达到1263亿元。


新《固废法》规定:

1、强化产生者责任制,电池大品牌和大代理,将涉及废旧电池回收;

2、回收门槛大幅提高,须有国家认定正规的许可证;

3、累计非法回收及非法处置危废超过3吨,如果没有回收资格证却大量囤积废旧电池将触犯刑律等。


由此可见新《固废法》一方面将对不合规的“小作坊”式电池回收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则利好于规范化运营电池回收企业。


上限500万!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责任落实到人!

比如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我们主要从三大变化具体来探讨一下,新《固废法》实施后对废旧电池市场带来的颠覆。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新《固废法》第五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生产厂商应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要求,建立“销一收一”的回收体系,应采取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模式,通过生产者自有销售渠道或专业回收企业在消费末端建立的网络回收废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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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忌盲目囤货

新《固废法》第六章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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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法规要求,回收废旧电池必须要有国家认定正规的许可证,如果没有回收资格证却大量囤积废旧电池,累计非法回收及非法处置超过3吨以上者将触犯刑律。


非正规渠道禁止回收

新《固废法》第八章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新法规不仅明确规定了回收必须具有正规许可证,同时规定不允许把废旧电池卖给非正规回收渠道,而跨省回收更是不可能。


回收厂商还必须拥有正规的回收许可证,正规的专用回收车辆,跨省市运输还必须通过申请拿到许可证,可以说门槛陡然提升。


此次修改固废法,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实践需求,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举措。


资料来源:租点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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